【党史学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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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殖民体系分崩离析,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一大批国家获得新生,渴望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以巩固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但当时的世界并不太平,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不甘心他们的失败,冷战带来的新的战争阴霾也还笼罩在世界人民头上。在此背景下,中国、印度、缅甸等饱受侵略与战争苦难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战后世界和平稳定、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早在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就庄严宣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1953年12月31日,在中印两国政府谈判关于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问题时,为了表明新中国在对外关系上的原则立场,周恩来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以这五项原则为指导,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达成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1954年6月下旬,周恩来访问了印度和缅甸。经过友好协商,中印、中缅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并且首先在中印、中缅之间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中国和印度妥善解决了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中国和缅甸顺利签署了边界条约。这一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为世界各国和平解决争端作出了示范,开启了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历史进程。
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举行了亚非二十九国首脑会议,这是亚非国家和地区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的情况下讨论亚非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型国际会议。在讨论保卫和平、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等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时,周恩来力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求同存异”。会议通过了《亚非会议最后通报》,其中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提出了载入史册的十项原则,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外又增加了五项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利益服务;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等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防争端;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经提出,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社会所公认与接受。究其根本,是因为它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突破了意识形态束缚,反映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平等、和平、互利等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由于能够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正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视作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为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6月,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中国将继续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各国一道坚持主权平等、坚持共同安全、坚持共同发展、坚持合作共赢、坚持包容互鉴、坚持公平正义,携手谱写人类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新篇章,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新世界。
来源:学习强国